董守諭,字次公,鄞縣人。舉人。魯王監(jiān)國,召為戶部貴州司主事。時熊汝霖、孫嘉績首事起兵,然皆書生,不知調度。乃迎方國安、王之仁,授之軍政,凡原設營兵、衛(wèi)軍俱隸之。孫、熊所統(tǒng),惟召募數百人。
漢朝孝子董黯的后代。天啟四年(1624)年舉人,考進士七次不中。董黯文行甚高,與翁鴻業(yè)、姜思睿齊名;他們號稱浙東三俊。魯王朱以海監(jiān)國,召為戶部貴州司主事。當時,孫嘉績、熊汝霖起義反清,然而都是書生不知兵事,于是就迎方國安、王之仁授之軍政,可是,方國安、王之仁來到之后,立即接管了浙東原有營兵和衛(wèi)軍,自稱正兵;孫嘉績、熊汝霖、錢肅樂等雖被授予督師官銜,部下只有臨時召募而來的市民、農夫,稱之為義兵。
方國安、王之仁憑借兵力優(yōu)勢,竭力主張“分地分餉”:正兵應該瓜分全部正餉,即按畝計征的正額田賦;義兵只能食義餉,即通過勸輸等辦法取得的銀米。這實際上沿襲了弘光時四鎮(zhèn)和左良玉等軍閥割據余習,使義兵處于沒有固定糧餉來源而自生自滅的困境。
魯監(jiān)國命廷臣會議,方國安、王之仁派來的司餉官員堅決要求全部田賦由正兵自行分地征收,遭到許多廷臣的反對。戶部主事董守諭奏曰:“分餉分地非也。當以一切正供悉歸戶部。核兵而后給餉,核地而后酌給之先后。所謂義餉者,雖有其名,不可為繼。”這本是正常朝廷財政軍費開支的通行辦法,卻被方、王使者堅決拒絕。另一戶部主事邵之詹建議以紹興府田賦歸戶部,寧波府田賦供王之仁,金華府歸朱大典,其他地方歸方國安,意在使監(jiān)國政權多少還有一點財政支配權。
可是,連這樣一個不得已的折衷辦法仍然遭到方、王的斷然反對。最后,還是把浙東各府縣每年六十余萬錢糧由方、王二軍自行分配。浙東各處義師斷絕了糧餉來源,大多散去;連督師大學士張國維直接掌管的親兵營也只有幾百人。
王之仁又請施行稅人法,塞鄞之金錢湖為田,而凡大戶之祀田官賣之以給軍。封奏疏下吏部商議,士兵露出白刃在門外等著。守諭不顧這些,堅持認為不行。
王之仁大怒,說在朝的大臣們尚且不敢裁量幕府;你只是戶部的一個小臣,怎敢阻大事?于是上言說得寧可得到一百個孟軻,不如缺一個商鞅;得到談仁講義的人數百,也不如得到一個雞鳴狗盜之雄。傳令召董守諭至軍營,準備殺他;魯王不能禁止,私下告訴他讓他躲避。守諭慷慨對曰:司餉守正,這是臣的本分;生殺都聽于主上的。
武寧雖悍將,但是他又能做什么?桓溫、劉裕雄才巨勛,亦托言晉陽之甲,也不敢以一紙命令擅自捉拿朝廷大臣。臣寧可死在先王之前,聽武寧以臣血濺丹墀耳。于是,舉朝皆憤怒曰:之仁造反嗎?怎么敢沒有王的命令,而害餉臣。之仁迫于大義而止。明年,莊烈帝殉國周年,守諭請朝堂哭臨,三軍縞素一日。升經筵日講官,兼理餉事。及六月,清軍渡江,魯王航海,守諭還不及跟從,流落在民間。
當時以舉人入仕者有很多,而守諭卻閉門寫書。張肯堂殉國,他的遺孤被俘虜請求回到家鄉(xiāng),當地官員詢問鄉(xiāng)紳士大夫,但是都無人敢應。守諭嘆曰:忠臣的后裔,怎么可以讓他孤獨無助呢!于是找到了監(jiān)司。監(jiān)司驚曰:公素高節(jié),今何勇來?監(jiān)司立刻就聽從了。
卒年六十九。
《卦變考畧》二卷,明董守諭撰。守諭字次公,鄞縣人。是書成於崇禎癸未,大旨以卦變之說出於漢學,程子始廢斥之。朱子則謂伊川不信卦變,故於柔來文剛等處皆無依?,於是兼采其說,又以意變之,凡十九卦,今本義第九圖是也。守諭則謂朱子上經釋變卦者九,唯訟卦與卦變圖同,餘則如隨自困、噬嗑、未濟來,據圖則自否、泰來。下經釋變卦者十,唯晉卦與圖同,餘則如復變師、姤變同人之類。例以復初上為師之二,復二下為師之初,姤初上為同人之二,姤二下為同人之初,及與初九變?yōu)槌踟持耍趿優(yōu)槌踟持撸圆幻馇搬岙惱l妒巧峡祭深墶⒕┓俊⑹癫拧?/p>
虞翻諸家之說,定為此圖。每卦皆具列古法,斷以已意,宋、元諸儒以及明來知德之屬,亦兼考焉。其言率有所根據,不同他家之穿鑿。其證以彖爻,雖不免有所附會,然如謂屯本坎卦,初六升二,九二降初,是為剛柔始交。比本師卦,一陽居二,則為師衆(zhòng)所宗,故為師。變而居五,則為天下之所附,故為比。謙卦乾之上九來居坤三,是天道下濟而光明。坤之六三上升乾位,是地道卑而上行。豫卦復初變五,體比象,故利建侯。復初升三,體師象,故利行師。於經文亦往往巧合,惟其篇末有曰:或謂變乃易中之一義,非畫卦作易之本旨。愚獨以為不然云云,則主持未免太過。夫乾坤之生六子,猶隂陽之分為五行也。其配而為六十四卦,猶干攴之配為甲子也。其因卦而推奇偶之變,猶以干支相配而推衝合制化也。駁卦變者謂不應先有某卦,後有某卦,是猶談五行者謂水生於庚辛,不化於丙辛;火生於甲乙,不化於戊癸也。主卦變者以此為作易之本,六十四卦皆自此來,是猶以化氣為本氣,亦乖五行相生之旨矣。故卦變之說,不可謂非易之一義,亦不可謂易之本義。漢以來儒者相傳,要必有取,並存以備參考焉可矣。
【初次點校】:丁不二
【再次點校】:暫無
【點校底本】:欽定四庫全書(文淵閣)第35冊?經部29?易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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