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之終,罪不可掩,至於極刑,故荷負其校,以沒於耳,兇滅身也。小人為過之初,皆知其然也。不虞咎大而不可脫也,徒聞其言而不能辨其終也,故耳其沒矣。聽之罪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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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宋]李過-第21卦?噬嗑上九?爻辭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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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南宋]楊萬里-第21卦?噬嗑上九?爻辭詳解